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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365体育app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5/15】 【来源:学院主站】 【阅读次数:】 【作者:办公室】 【 关 闭 】
 
一、总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策、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重大议题邀请集团分管领导参会。要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
二、主要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制定落实关于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酝酿和拟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四)研究决定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请示或重要报告。
   (五)讨论拟订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案。
   (六)讨论拟订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方案。
   (七)讨论拟订行政机构设置及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人事制度改革,师生员工的奖惩、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等事项。
   (八)讨论拟订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使用及加强财务管理的相关事项。
   (九)研究部署和讨论处理日常院务工作,研究决定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安全稳定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对专业设置或调整、教学、科研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提出实施意见。
   (十)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修订和废止。
   (十一)听取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学院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的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两天与分管院领导协商、审查后提出,报经院长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确定提出。
   第七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一致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必须先由财务处提出方案后方可上会;凡不成熟的议题、技术性问题的议题、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九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次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前一至两天交办公室送呈与会院领导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夫妻、直系亲属、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时,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会务工作。会后,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凡会议和会议纪要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会议召开及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未达上述规定人数,除讨论处理突发性应急事件外,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议成员如不能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应逐题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或分管该议题事项的会议成员或列席会议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讨论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在充分征求会议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若多数会议成员有异议时,应暂缓决定;会后进一步交换意见,增进共识,下次再议;也可将分歧意见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实施与反馈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及办理时限。必要时,由院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院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负责向承办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发送会议决定事项办理通知,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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