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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est365体育app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经院〔2015〕97号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11/26】 【来源:学院主站】 【阅读次数:】 【作者:教务处-殷冬梅】 【 关 闭 】

各教学单位、教务处、学生处: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经院委会审议通过,现将《best365体育app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best365体育app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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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试是指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中的考试、考查、测验等;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违规行为包括违纪和作弊。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有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让他人代替考试或顶替他人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生与出、评卷教师、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违规考生的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上要如实记录,《考场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场记录》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校考务组(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上报考试组织单位)。由考务组在全校范围内对考生违规事实予以公布,并将《学生考试违规通知单》送至学生处,由学生处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注明违纪字样的试卷,阅卷时将卷面成绩定为零;对注明作弊字样的试卷,阅卷时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该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无效考卷,按零分计。

第十二条 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应立即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违规考生的处理程序、审批权限依据《best365体育app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的出卷教师、监考人员、工作人员依据《best365体育app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评卷教师、其他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委会审核批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在评卷中蓄意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2.利用工作便利,以权徇私,帮助考生作弊的。

第十六条 考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应依据《best365体育app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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