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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365体育app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8/26】 【来源:学院主站】 【阅读次数:】 【作者:学生处-陈伟邦】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院团委统一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按照我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每周例会制度。
第三章成立、年检和注销
第七条  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向院团委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三)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或部门,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院团委递交以下材料:完整的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10名以上社团发起人名单)、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盖章。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后,院团委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择期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一学年的试运行期,期间院团委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学生社团。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完全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学生社团不得刻任何公章。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社团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院团委在每学年末对各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再注册,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检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院团委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检情况:
(一)年检内容包括社团章程、招新规模、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以及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检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院团委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年检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院团委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将直接予以注销:
(一)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我校校纪校规;
(二)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三)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四)年检不合格,院团委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五)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六)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七)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八)宣传材料未经院团委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应自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辞职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报请院团委的同意后,支持该社团提前开启换届工作:
(一)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
(二)休学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任职期间,出现两门以上(包括两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内,没有带领本社团开展任何活动;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挪用公款;
(六)其他应辞职的原因;(无故不参加例会,一半以上会员要求其辞职等)
(七)当出现上述情况而不主动提出辞职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报请院团委的同意后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社团联合会备案,院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至少有一位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任何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申请举办活动要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交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院团委同意并报学校批准。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院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参加活动的会员要签署安全责任书,并由社团指导老师或院团委老师带队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院团委同意并报学校批准。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学生活动经费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院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院团委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及报销的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管财务的社团干部因换届或其他原因而离职的,必须在院团委的监督下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离职。交接内容包括有关会计明细表、款项、实物等。
第七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院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院综合测评考核数据,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下次年检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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